(2015)朝县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明雨诉于德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雨,于德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县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陈明雨,男,199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朝阳县瓦房子镇团山子村黄家沟组6869号。被执行人于德赢,男,200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朝阳县瓦房子镇局子沟村上沟组0593号。法定代理人于清富,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7月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德赢、于清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瓦房子处的存款4930元予以冻结。执行员 郑兰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匡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