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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18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陈玉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沁,东莞丽新手袋实业有限公司,林子侬,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8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玉沁。被执行人东莞丽新手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雷江坤。被执行人林子侬。被执行人陈玲。申请执行人根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092号裁决书依法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本院执行。因被执行人东莞丽新手袋实业有限公司、林子侬、陈玲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莞丽新手袋实业有限公司、林子侬、陈玲存款人民币2874398.9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志凯人民陪审员  张君秋人民陪审员  刘分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莫芷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