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高继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继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320号罪犯高继霞,又名高霞,女,1993年4月26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高中文化,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郭石村十一社*号,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江阳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继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并处罚金5500元。被告人高继霞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泸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川女监减字第32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高继霞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监所意[2015]第351号减刑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继霞减去剩余刑期。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继霞自服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15.42分。该犯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缴纳5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继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继霞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用政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