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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7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丁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7688号原告丁霞,女,1970年5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24号。法定代表人胡贤文,行长。原告丁霞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霞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霞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丁霞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