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江乾亮、郑小龙与李常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乾亮,郑小龙,李常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江乾亮,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郑小龙,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李常贵,男,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乾亮、郑小龙诉被告李常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乾亮、郑小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乾亮、郑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江乾亮、郑小龙负担。审判员 孙 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