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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江乾亮、郑小龙与李常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乾亮,郑小龙,李常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271号原告江乾亮,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原告郑小龙,男,1974年8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李常贵,男,汉族,山西省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乾亮、郑小龙诉被告李常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乾亮、郑小龙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乾亮、郑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江乾亮、郑小龙负担。审判员 孙 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贾晓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