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民监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吉勋因与被申请人佟春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吉勋,佟春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字第00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吉勋,男,1951年1月21日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佟春英,女,1966年5月22日生。再审申请人王吉勋因与被申请人佟春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铁岭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2)铁县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铁民一终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王吉勋申请再审称,我给李晓波工地打工,欠5700元,其中2700元没有欠条,我有证人证明,属新证据。请求提起再审,判决佟春英给付我2700元以及精神补偿费、交通费、误工费。被申请人佟春英未提出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劳务合同纠纷,再审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给付精神补偿费、误工费、交通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再审申请人主张佟春英应给付2700元打更的工资款,但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且再审申请人自认系与李晓波形成雇佣关系,故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佟春英偿还2700元欠款。本院亦无法支持。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吉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