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965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霍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