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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渭法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宝民诉杜亚利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渭法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民被执行人杜亚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孙宝民诉杜亚利离婚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杜亚利应返还申请人孙宝民房屋并支付房屋预付款500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15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杜智博执 行 员 冯积科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