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金海与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海,杨文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王金海,男,回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杨文明,男,回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海与被告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海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海以与被告杨文明协商处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金海负担。审 判 长 王 亮代理审判���李霞人民陪审员 吴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