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执恢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国强与被申请人黄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强,黄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恢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强,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被执行人黄建明,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永冷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黄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建明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建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建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道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