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林志彬与张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林志彬,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张建财,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彬与被告张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志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志彬负担。审判员苏昌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罗洁青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