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吴雄基与唐洪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雄基,唐洪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吴雄基,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被执行人唐洪坤,云南省绥江县人,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本院在执行(2014)绥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雄基与被执行人唐洪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唐洪坤向申请执行人吴雄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6932.54元,扣除吴雄基应支付唐洪坤的人民币30293.33元,唐洪坤还应支付吴雄基人民币16639.2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99.50元申请执行费150.00元。现被执行人唐洪坤已全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江县人民法院(2014)绥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 勇二0一五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方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