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荣泰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荣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被执行人福建省荣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邱仕均。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荣泰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省荣泰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已进入拍卖处置程序,本院于2015年02月04日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请求依法参与分配处置后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财产处置周期较长,可待首先查封法院依法处置标的物后再进行财产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谢贤水执行员 陈政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世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