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立松与蔡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松,蔡启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1748号原告张立松,居民。被告蔡启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松与被告蔡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立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邵珠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