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省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反请求被申请人)西安见智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仲字第00063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陕西省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蓁,该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科,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入田喆,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西安见智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吐哈石油大厦A幢2701室。法定代表人韦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巨少帅,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申请人陕西省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交流中心)因与被申请人西安见智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见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538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见智公司在仲裁程序中申请称,2012年8月6日,见智公司与交流中心签订《电视广告独家授权经营协议书》,约定见智公司授权交流中心独家经营管理陕西省83个县级电视台的商业广告发布事宜。协议履行过程,见智公司发现广告实际播放范围远未达到约定的83家电视台,造成见智公司广告播放效果及收益受到重大影响。虽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但该问题始终未能解决,见智公司迫不得已于2014年1月22日终止了双方合作关系。交流中心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退还其已付定��,并且赔偿申请人损失,故请求:1、退还见智公司已付定金30万元。2、赔偿见智公司损失1150976.72元、赔偿监播发生费用5579元并承担仲裁费用。被申请人交流中心在仲裁程序中辩称并提出反请求称,交流中心一直按照与见智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不应向见智公司退还定金及赔偿损失。合同约定其将陕西省县域电视协作网百县联盟平台即陕西省83个县级电视台商业广告统一经营权独家授权交流中心进行管理和经营,期限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经营费用为400万元,共分三次付款:一期款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款100元(已支付的定金30万元在本次付款中冲抵),二期款于2013年2月31日前付款100万元,三期款于2013年6月30日前付款370万元。协议签订后,交流中心便按照见智公司提供的广告发布计划,按时按量发布广告,但见智���司仅在协议签订后支付了30万元定金,剩余70万元经营费用一直未予支付。故提起仲裁反请求:1、裁决见智公司支付150万元独家授权经营费用(实际欠付经营费用为370万元)。2、本案仲裁费由见智公司承担。西安仲裁委员会在2015年4月14日作出西仲裁字(2014)第538号裁决书,裁决:1、交流中心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见智公司退还30万元人民币,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驳回见智公司要求交流中心赔偿损失及监播费用的请求。3、驳回交流中心要求见智公司支付150万元经营费用的反请求。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7226元,由交流中心承担5445元,由见智公司承担21781元。本案反请求仲裁费27365元,由交流中心自行承担。申请人交流中心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一、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交流中��向见智公司退还3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认为交流中心不具备83家电视台的规模而违约并没有依据,根据交流中心提供的陕西省县域电视协作网合作协议书、合同、各电视台出具的证明、电视剧广告贴片视频以及各县台网络下载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交流中心完全符合83家电视台的规模,贴片广告的播放规模也达到了83家。西安仲裁委员会认为其不具备协议约定的83家电视台规模而违约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其义务的,不存在违约情形。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其退还30万元违背了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二、西安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交流中心主张经营费用的反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见智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370万元的经营费用属于违约行为,西安仲裁委员会认为是其违约在先,故见智公司不支付剩余款项的不按抗辩理由成立不正确。根据协议约定,应该在2012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期款,而见智公司仅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交流中心为发布见智公司广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及人员成本,造成巨大的损失。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见智公司对广告发布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不能证明是其违约在先,西安仲裁委员会认定其违约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538号仲裁裁决,并本案申请费由见智公司承担。见智公司答辩称,交流中心所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撤销事由,应予驳回;交流中心申请撤销裁决属于恶意拖延裁决的履行的时间,损害见智公司的权益,在执行过程中恶意逃避债务,故交流中心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交流中心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与上述规定不符,故交流中心的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陕西省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撤销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裁字(2014)第53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陕西省电视台节目交流中心负担。审 判 长 田任华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郝海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闫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