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金高梁与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晓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高梁,周晓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相海。委托代理人:邵晨月。委托代理人:张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高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晓强。上诉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高梁、周晓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义乌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商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