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符珍元与符奎元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巴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符珍元,男,汉族。被执行人符奎元,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符珍元与被执行人符奎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镇巴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符奎元未按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符珍元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符奎元支付赔偿款5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符奎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避履行风险义务告知书、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5日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2015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符珍元领取了标的款5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杨昌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