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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喆、王婷与绿地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喆,王婷,绿地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35号原告张喆,男,1980年12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婷,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刘凤岭,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7255号。法定代表人樊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军勇,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秀荣,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8258号。法定代表人王麒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永强,男,1974年12月3日生,汉族,该公司小区物业经理,住长春市绿园区青年路十委2组。公民身份号码:220103197412033210。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喆、王婷诉被告绿地集团长春置业有限公司、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喆、王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