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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立林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崔占江与谷家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立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占江,谷家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鹤立林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崔占江,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谷家科,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占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谷家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2015)鹤立林执字第3号和第5号案件合并执行。被执行人谷家科失联,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谷家科作出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决定,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谷家科所有的位于xx县xx镇xx街两栋二层楼房(建筑面积分别为206平方米和219.21平方米)进行了查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鹤立林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会泉助理审判员  沙世东助理审判员  初 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福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