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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78号原告刘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高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某。审判员  孙鸿雁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雨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