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78号原告刘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高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自行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某。审判员 孙鸿雁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徐雨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