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翟福文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翟福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85号罪犯翟福文(别名翟福成),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八月一日作出(2000)枣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翟福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18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1)鲁刑一终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三年六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7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五年九月二十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7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19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4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翟福文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翟福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记功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翟福文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1988年10月该犯因强奸罪被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1年1月28日被减刑释放。本院认为,罪犯翟福文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翟福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