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颜炳明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颜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92号罪犯颜炳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05)薛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炳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刑期自2005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94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8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1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颜炳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评为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颜炳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间,2014年12月记功奖励1次,2015年2月表扬奖励1次,2014年1月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颜炳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颜炳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炳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