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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阳城县凤城富阳物资经销站与王学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城县凤城富阳物资经销站,王学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阳城县凤城富阳物资经销站,地址:阳城县凤城镇石家庄木材市场。负责人陈德荣,任经理。被告王学社。原告阳城县凤城富阳物资经销站诉被告王学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加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城县凤城富阳物资经销站的负责人陈德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学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租赁物资,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款18000元,于2014年9月4日给原告打下欠条,并约定逾期不还,按每日1%加收滞纳金,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原告租赁费18000元及滞纳金6300元。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2014年9月4日欠条1支。被告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租赁物资,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租赁款18000元,于2014年9月4日给原告打下欠条1支,欠条载明:“今欠到阳城县凤城富阳物资经销站租赁费18000元。限2014年10月31日付清,逾期未还,按每日1%加收滞纳金”。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还。原告起诉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学社欠原告阳城县凤城富阳物资经销站租赁款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滞纳金的主张,因约定的滞纳金过高,本院不予采信,应以法定的滞纳金计算。被告王学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学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阳城县凤城富阳物资经销站租赁款18000元及滞纳金54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学社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霞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