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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玉兰诉唐育兴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唐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39-2号申请人张XX。被执行人唐XX。申请人张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麻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XX在中国农行麻江县支行账号XXX存款18220.00元至我院在中国农行麻江县支行的XXX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恩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