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任海红与吴豪、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海红,吴豪,陈飞,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656号原告任海红,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吴豪,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陈飞,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姚文,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海红与被告吴豪、吴豪、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3元,由原告任海红负担。审判员 季长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莫志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