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丽珍与杨鸣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丽珍,杨鸣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大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吴丽珍。被告杨鸣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丽珍诉被告杨鸣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丽珍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丽珍在本案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鸣洪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丽珍撤回对被告杨鸣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丽珍负担。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