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佳朋、何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董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副88号。法定代表人王汉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佳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懿。原审被告董磊。原审被告洛阳盛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洛龙路安乐镇。法定代表人张红,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何佳朋、何懿,原审被告董磊、洛阳盛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不服本市嵩县人民法院(2015)嵩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张予洛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索青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