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玉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73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玉文,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5)第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玉文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玉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刘玉文窜至榆次区购物中心公交站站台处,趁被害人李某等公交车之际,将李某随身携带的一个棕色钱包盗走,包内装有现金345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被盗现金追回300元,已返还失主。2015年3月2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刘玉文再次窜至榆次区购物中心公交站站台处,趁被害人刘某等公交车之际,将刘某装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苹果4S手机盗走。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苹果4S手机价值1710元。被盗手机追回,已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玉文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李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刘玉文的供述、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刘玉文处扣押现金3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的扣押清单、侦查机关发还被害人刘某被盗手机、被害人李某被盗现金300元的发还清单、被告人刘玉文指认被盗手机及钱包的指认照片、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刘玉文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作案2起,所盗价值为20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玉文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玉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依法追缴被告人刘玉文的违法所得四十五元。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玉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