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泰州市苏陈镇夏棋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蔡锦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苏陈镇夏棋社区居民委员会,蔡锦良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1302号原告泰州市苏陈镇夏棋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夏棋社区。负责人申顺林,主任。委托代理人蒋华岳,泰州市海陵区苏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锦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苏陈镇夏棋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蔡锦良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苏陈镇夏棋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苏陈镇夏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苏陈镇夏棋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8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41元,由原告泰州市苏陈镇夏棋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李三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窦秀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