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赵树伟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树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50号罪犯赵树伟,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一月十八日作出(2002)枣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树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2)鲁刑一复字第16号刑事裁定,核准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枣刑一初字第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树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079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0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至2025年3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作出(2008)枣刑执字第14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5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赵树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树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6月间,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积极分子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赵树伟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赵树伟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树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