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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578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长白梅玲代理审判员肖峥人民陪审员安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