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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镇巴县野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罗云彪、王伶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巴县野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罗云彪,王伶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镇巴县野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巴县泾洋镇新街19号。法定代表人庞文林,该公司经理。被告罗云彪,男,住镇巴县泾洋镇北门社区。被告王伶丽,女,住址同上,系罗云彪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巴县野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云彪、王伶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巴县野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力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巴县野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罗云彪、王伶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决定收取800元,由被告罗云彪、王伶丽承担。审判员  杨正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郝光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