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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刘宏敏,吴光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代表人甘勇,行长。被执行人刘宏敏,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吴光先,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宏敏、吴光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宏敏银行存款10500元并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已就本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