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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与田文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陈秋菊,宋厚涛,田克遂,宋厚峰,王衍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张秋镇。负责人:杜思刚,行长被告:陈秋菊,女,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宋厚涛,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田克遂,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宋厚峰,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衍雷,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与被告陈秋菊、宋厚涛、田克遂、宋厚峰、王衍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楚晓宏审 判 员  李武军人民陪审员  张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