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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方加胜诉杨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加胜,杨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方加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危伟,男,汉族,系原告朋友。被告杨宏伟,男,汉族。原告方加胜诉被告杨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加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宏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方加胜诉称,2014年4月24日,被告杨宏伟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100,000元货款,并承诺于2014年5月份还清,如果逾期则按5分的利息结算。此后,被告仅于2014年6月份给付了货款57,437元,仍欠原告42,563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42,563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欠条一份:“今杨宏伟欠方加胜共计货款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杨宏伟保证在5月份还清,如超过时间未付,按5分的利息结算。欠款人:杨宏伟,2014年4月24日”。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被告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度至2013年度,原告经营皮革生意,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皮革,双方于2014年4月24日进行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杨宏伟欠方加胜共计贷款100000元整,并注明于2014年在5月份还清,如逾期未付,则按5分的利息结算”。此后,被告只在2014年6月份给付了货款57,437元,尚欠原告货款42,563元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杨宏伟在原告方加胜处赊购皮革,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方加胜凭据索款,理由正当,其要求被告支付到期未付的货款42,563元(总货款100000元-已付的货款5743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利率的四倍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加胜货款人民币42563元和逾期利息(从2014年6月1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杨宏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祝 义人民陪审员  岳古忠人民陪审员  周日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