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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苏淑仁与被告李贤聪、李志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淑仁,李贤聪,李志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苏淑仁,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贤聪,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志生,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进城大道创意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8219486-5。负责人李秀香,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苏淑仁与被告李贤聪、李志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苏淑仁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聪养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