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甲与赵乙、赵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387号原告赵甲。被告赵乙。被告赵丙。原告赵甲诉被告赵乙、赵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明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甲、被告赵乙、赵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甲诉称,父亲赵湧锡和母亲周兴珠共生育了本案原、被告三个子女,父亲赵湧锡于2005年8月18日报死亡,母亲周兴珠于2014年11月30日死亡。1995年2月,父亲赵湧锡购买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302.3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父亲赵湧锡生前未立遗嘱,母亲周兴珠生前立有公证遗嘱一份,明确将前述房屋中属于周兴珠的产权份额归原告赵甲一人继承。现父母均已去世,原告要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系争房屋归原告赵甲所有,原告支付两被告每人12.5%房屋的折价款。被告赵乙辩称,同意按照原告赵甲享有涉案房屋75%份额、两被告各享有12.5%份额的方案继承房屋。但被告赵乙原居住地房屋已经动迁,目前尚未取得安置房屋,他处无住房,现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并且被告赵乙家庭生活困难,收入来源较少,故希望维持现状,坚决不同意原告支付被告赵乙房屋折价款。被告赵丙辩称,同意被告赵乙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赵湧锡和周兴珠共生育了本案原、被告三个子女,赵湧锡于2005年8月18日报死亡,周兴珠于2014年11月30日死亡。赵湧锡的父母均先于赵湧锡死亡,周兴珠的父母亦先于周兴珠死亡。赵湧锡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1995年2月,赵湧锡购买系争房屋产权,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2006年12月23日,周兴珠立下公证遗嘱一份,明确将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302.3室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全部由赵甲一人继承。目前系争房屋由被告赵乙居住,赵乙无其他住房。2015年5月8日,原告具状来院,提出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公民享有遗产继承权。被继承人赵湧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争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系其与周兴珠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50%的份额。赵湧锡去世后,系争房屋的遗产份额应由配偶周兴珠及三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周兴珠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在系争房屋内的所有份额均归原告赵甲一人继承,因此原告可享有75%的产权份额,两被告各享有12.5%的份额。系争房屋目前由被告赵乙居住使用,本院考虑原、被告的实际居住情况,确定系争房屋由原、被告按份共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XXX弄XXX号302.3室房屋产权由原告赵甲与被告赵乙、赵丙按份共有,其中,原告赵甲享有75%的产权份额,被告赵乙享有12.5%的产权份额,被告赵丙享有12.5%的产权份额。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2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710元,由原告赵甲负担人民币5782.50元,被告赵乙、赵丙各负担人民币963.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 明 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夏雨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