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与杨立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杨立新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6091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904923。负责人:区建能。委托代理人:何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立新,男,汉族,1965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行与被告杨立新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焕桃二○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宪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