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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745号原告艾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宁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