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龙法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盈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宾宝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盈嘉服饰有限公司,广东宾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龙法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盈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学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伟,广东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宾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高新区。法定表人佘旭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盈嘉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宾宝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7月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交纳的执行款项15680元,扣除执行费133元,余款15547元付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本案已全款执行完毕,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龙法民四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朝晖审 判 员 姚加亮代理审判员 林展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庄洵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