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保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陆大贵、胡章华与胡章华、吴珍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大贵,胡章华,吴珍梅,胡发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保字第00067号原告:陆大贵,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胡章华,男,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吴珍梅,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胡发开,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大贵与被告胡章华、吴珍梅、胡发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大贵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章华、吴珍梅、胡发开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原告陆大贵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大贵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章华、吴珍梅、胡发开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汤传长审 判 员 钱奇峰人民陪审员 周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慧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