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一初字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玉阶与彭明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227号原告宋玉阶。被告彭明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玉阶与被告彭明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玉阶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玉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玉阶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