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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伟与鹤山市四通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鹤山市四通达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李伟,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鹤山市四通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蒋淑珍,该公司总经。申请执行人李伟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四通达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民三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鹤山市四通达家具有限公司欠申请人货款23475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四通达家具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鹤山市四通达家具有限公司已倒闭,其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鹤山市四通达家具有限公司已倒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鹤法执字第3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