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芳、邓永吉与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286号原告刘芳。原告邓永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邓永吉诉被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芳、邓永吉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邓永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芳、邓永吉负担。审判员 肖美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