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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2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沈XX诉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2493号原告沈x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忠付,北京昌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xx,男,汉族。原告沈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家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忠付、被告陈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认识,于2012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1月10日生育女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有债务18000元。由于婚后感情不好,被告有外遇还经常不回家,现无法共同再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3、夫妻共同债务18000元原、被告各承担9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xx辩称:两人婚后常因为经济问题发生争吵,我没有外遇,原告也不回家,我们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了,双方没有办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同意与原告离婚。离婚后孩子由我抚养,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如果孩子由原告抚养的话,我就不同意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我就同意离婚。对原告所述债务不认可,我们没有欠过他人钱。归纳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2、如果离婚后孩子应由谁抚养?针对争议焦点,原告沈xx向本院提交:照片一张,欲证实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女子与自己不是外遇的关系,在照片拍摄时,自己与该女子仅认识两天。针对争议焦点,被告陈xx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该照片内容能证实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往来,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本案庭审调查,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11月10日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来往,进一步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双方不可能再继续生活。另查明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为抵押贷款购买的比亚迪F0轿车一辆,购车款为34900元,其中首付款为10900元,至今尚有车辆贷款余额12000元未归还,抵押借款人为原告沈xx。双方确认家俱、家电无需法院分割,亦确认没有共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现金、债权等。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规定,本案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就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争吵不断,在原告生育孩子期间,被告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加剧了夫妻间的矛盾。现原、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院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如未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就不同意离婚的观点,因双方均已确认夫妻感情已破裂,而孩子的抚养权不是确定是否应准予离婚的必要条件,故本院对被告的观点不予采纳。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之规定,现双方婚生女陈彦彤尚处于哺乳期,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确定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对于孩子的抚养费,本院酌情参照云南省2014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及双方的收入情况,由被告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较为适宜。至于探视权的问题,被告可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形下,每月探视孩子四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因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谁归还剩余贷款,车辆就归偿还贷款的人。因贷款人系原告沈xx,为便于归还剩余贷款,比亚迪F0轿车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进行清偿。至于原告所述债务,为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债权人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xx与被告陈xx离婚;二、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沈xx抚养,由被告陈xx自2015年8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每月享有四次探视权;三、夫妻共同财产:比亚迪F0轿车一辆归原告沈xx所有,该车辆的剩余抵押贷款由原告负责清偿。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蔡家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谭思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