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260号原告:王某,女,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骆驼坳镇赵家垸村*组,身份证号:4211231987********。被告: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庞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