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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48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248号原告侯某某,女,1983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侯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