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093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周珍和,枞阳县陈瑶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玉钢,云南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新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