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任必玉与重庆嘉华摩托车曲轴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必玉,重庆嘉华摩托车曲轴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521号原告任必玉,女,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任晓露,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胜华,重庆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嘉华摩托车曲轴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杨家滩,组织机构代码20309845-8。法定代表人王正堂,重庆嘉华摩托车曲轴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良国,男,重庆嘉华摩托车曲轴工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必玉与被告重庆嘉华摩托车曲轴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必玉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必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任必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必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