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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孟凡强与被告喻体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强,喻体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338号原告孟凡强,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委托代理人李迎春,重庆启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体建,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牟瑞勋,重庆道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凡强与被告喻体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孟凡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孟凡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凡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凡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百度搜索“”